(2014)江开法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关玲玲、关朝润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玲玲,关朝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光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英强,开平市赤坎镇计生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林承方,开平市赤坎镇计生办办事员。被执行人关玲玲,女,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开平市赤坎镇红溪南安村五巷*号。(身份证号码:4407831985********)被执行人关朝润,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住开平市赤坎镇红溪南安村五巷*号。(身份证号码:4407831986********)关于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关玲玲、关朝润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行非诉审字第13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关玲玲、关朝润应向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交社会抚养费53832元和按欠款额自欠交之日起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45757.20元,且双方当事人对未缴部分达成缴纳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不需继续强制执行,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支付部分执行款,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开法执字第72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勇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戚成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