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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刑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宝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执字第229号罪犯张宝平,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霍州市人。2010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09)临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宝平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2010年9月7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临汾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炊事工种。积极学习生产技术,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2013年政治考试成绩91分;生活卫生中,按标准整理好个人内务卫生。该犯2012年2月、2012年6月、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7月、2013年11月、2013年12月、2014年1月八次获监狱表扬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张宝平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宝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李新星人民陪审员  李根旺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