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邓杰,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杰,被告唐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2月28日在中江县回龙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5日生育长女唐X甲,2012年正月18日生育次女唐X乙,2013年10月因病已死亡。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闹而相处不睦,原告生病,被告也不关心、过问,双方无共同语言,难以相处,夫妻关系一直不好。现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和好,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唐X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唐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相识、恋爱、登记结婚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我与原告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只是偶尔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2月28日双方在中江县回龙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5日生育长女唐X甲,2012年正月18日生育次女唐X乙,2013年10月次女唐X乙因病已死亡。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般,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偶有争吵而相处不睦。2014年5月8日,双方协议离婚,未果。2014年5月12日,原告林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离婚协议书草稿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偶尔为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多进行思想交流、沟通,共同努力改善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夫妻关系也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双方亦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其诉请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充分。原、被告尚不具备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 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