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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559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籍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与被告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霍丽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丽云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