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559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籍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与被告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霍丽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丽云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