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于崇上与于敬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崇上,于敬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保字第189号���请人于崇上。被申请人于敬江。申请人于崇上与被申请人于敬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敬江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钦鑫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峪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