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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刘蓉与渭南市临渭区杜桥办五里铺村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蓉,渭南市临渭区杜桥办五里铺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刘蓉,女,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杜桥办五里铺村七组,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建立,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杜桥办五里铺村七组,居民。被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杜桥办五里铺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郭跃明,组长。上列当事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3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临渭区杜桥办五里铺村第七村民小组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蓉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杜桥办五里铺村第七村民小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杜桥办五里铺村第七村民小组处执行回案款4500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刘蓉。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304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华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