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董明辉与阮怀先、阮怀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1-219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明辉,阮怀先,阮怀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2191号原告:董明辉,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阮怀先,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阮怀道,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辉与被告阮怀先、阮怀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董明辉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阮怀先、阮怀道银行存款2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董明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阮怀先、阮怀道银行存款2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董明辉名下坐落于合肥市包河区春雨花园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储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