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法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李荣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高翔宇,高修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高翔宇(李荣之子),1999年1月13日出生,系石河子第四中学学生。被执行人:高修杰,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李荣诉被告高修杰工亡待遇纠纷一案的(2014)石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荣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高修杰价值人民币463905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包括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林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窦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