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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叶永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三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永清。1999年8月5日因嫖娼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2004年8月8日因诈骗被行政拘留14日;2006年9月25日因诈骗被劳动教养1年9个月;2010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4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4)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永清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永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初,被告人叶永清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熊世琼,谎称自己为椒江海东船厂老总以骗取熊世琼的信任。2014年3月5日,叶永清以去三门一公司索要欠款为由约熊世琼一起来到三门,又以索款需缴税但自己携带现金不足为由从熊世琼处骗得人民币8000元。后叶永清谎称为熊世琼换根大一点的金项链,骗得熊世琼的黄金项链1根(鉴定价值人民币3716元)。案发后,被骗金项链1根及人民币3500元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永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熊世琼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前科劣迹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永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7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永清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骗财物部分已追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永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叶永清违法所得的财物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发还给被害人熊世琼。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潘 睿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