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渭民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1126号原告安某某,女,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4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