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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刑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汪世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世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执字第66号罪犯汪世成,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北省宣恩县人。2008年7月25日,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泽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世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在服刑期间,又因盗窃罪(漏罪)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丽莲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二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2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浙丽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7月3日起至2026年7月2日止。2008年9月1日,该犯被交付潞城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5月18日调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临汾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服装制衣工种,积极学习生产技术,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标准整理好个人内务卫生。该犯2011年5月、2012年1月、2012年10月、2012年11月、2012年12月、2013年6月、2013年10月、2014年1月八次获监狱表扬奖励。该犯系累犯。本院认为,罪犯汪世成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世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毛立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新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