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炎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尹慧勇、李军、段小林、李路平与谭光辉、潘远军、唐红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慧勇,李军,段小林,李路平,谭光辉,潘远军,唐红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炎法执字��81号申请执行人尹慧勇,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段小林,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路平,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光辉,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远军,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红武,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尹慧勇、李军、段小林、李路平与被执行人谭光辉、潘远军、唐红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3)炎法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光辉、潘远军、唐红武与申请执行人尹慧勇、李军、段小林、李路平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尹慧勇、李军、段小林、李路平与被执行人谭光辉、潘远军、唐红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判员 傅旺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