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一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宋玉娟诉金桂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娟,金桂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一初字第782号原告宋玉娟。被告金桂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娟诉被告金桂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