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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五终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姜树霞与大连双美制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双美制衣有限公司,姜树霞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五终字第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双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由家村。法定代表人:邵德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树霞。原审原告姜树霞与原审被告大连双美制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大连双美制衣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大连双美制衣有限公司填写的地址确认书的地址于2014年5月22日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14年5月29日上午9点15分到本院第19法庭开庭,上诉人大连双美制衣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双美制衣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大连双美制衣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大连双美制衣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兆东代理审判员  范瑞瑶代理审判员  王 歆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