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杨洪棻申请执行刘从标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杨洪棻,女。被执行人:刘从标,男。本院在执行杨洪棻依据(2013)永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从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永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由刘从标在2013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杨洪棻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9053.6元,共计99053.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强武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海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