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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杨洪棻申请执行刘从标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杨洪棻,女。被执行人:刘从标,男。本院在执行杨洪棻依据(2013)永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从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永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由刘从标在2013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杨洪棻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9053.6元,共计99053.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强武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海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