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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西武乡鑫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西武乡鑫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50号申请执行人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江明奇,理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武乡鑫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校中,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武乡鑫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武乡鑫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1991.74元(含申请执行费100301.6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胜义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新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