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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门民一终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杨生龙与闵永章、王华涛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闵永章,杨生龙,王华涛,杨生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门民一终字第00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闵永章,务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生龙,务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涛,务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生虎。上诉人闵永章因与被上诉人杨生龙、王华涛、杨生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闵永章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闵永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闵永章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19.4元,减半收取359.7元,由上诉人闵永章负担。审 判 长  苏 华代理审判员  刘慧敏代理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龙金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