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0774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家盒子文化有限公司与Sear Kieran Antony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家盒子文化有限公司,SEARKIERANANTONY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7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盒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51号院4号楼。法定代表人马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彦龙,北京中洲(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EARKIERANANTONY,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帮辉,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学孔,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家盒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盒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SEARKIERANANTONY劳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3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郑慧媛担任审判长,法官邢军、江惠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SEARKIERANANTONY在一审中起诉称:SEARKIERANANTONY与家盒子公司于2011年8月8日确立劳务关系,SEARKIERANANTONY的月工资为15000元人民币。后因家盒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其于2013年2月28日向家盒子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务关系。家盒子公司至今拖欠其2013年2月份工资15000元未发。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家盒子公司向SEARKIERANANTONY支付2013年2月份工资15000元。家盒子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SEARKIERANANTONY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有聘用协议,约定的月工资为15000元。SEARKIERANANTONY在2013年2月8日提出离职,家盒子公司已经告知其按照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提前30天通知公司;并且按照双方签订的《北京家盒子文化有限公司培训及服务期限协议书》(以下简称培训及服务期限协议书)的约定其应向家盒子公司支付违约金20777元。但SEARKIERANANTONY上班到2013年2月28日后自动离职,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家盒子公司主张SEARKIERANANTONY的工资应当抵扣其应支付的违约金,不足部分家盒子公司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0日,SEARKIERANANTONY与家盒子公司签订了培训及服务期限协议书,载明SEARKIERANANTONY为家盒子公司聘用人员,双方之间存在合法且有效存续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于2010年11月26日签署了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家盒子公司为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安排培训计划,SEARKIERANANTONY接受培训安排;培训项目名称为科学课程培训,第一次培训时间为2011年12月12日至2011年12月17日,第二次培训时间为2012年3月中旬为期3周;经双方确认,家盒子公司为SEARKIERANANTONY参加培训所支出的费用为34000元,培训费用将依据被培训人员人数增加,而均摊递减了,最低不能低于20000元;SEARKIERANANTONY承诺参与培训后向家盒子公司持续提供劳务不得少于36个月,培训结束后,由于SEARKIERANANTONY原因出现劳动合同被解除或提前终止的情形,其应以家盒子公司为其所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为基数,除以服务期限的总月数,折算成每月金额,然后由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月数乘以该月基数向家盒子公司支付违约金。2011年12月14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2012年5月1日,SEARKIERANANTONY与家盒子公司签订了聘用协议书,约定协议自2012年5月1日生效,于2014年12月12日终止;SEARKIERANANTONY工作岗位为教师;家盒子公司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SEARKIERANANTONY上月工资,月工资为15000元;SEARKIERANANTONY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在工资交接完毕后支付离职当月工资;SEARKIERANANTONY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家盒子公司,可以解除聘用协议。2013年2月8日,SEARKIERANANTONY向家盒子公司发送了电子邮件,提出将在2013年2月28日离职。2013年2月25日,家盒子公司给SEARKIERANANTONY回复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不批准SEARKIERANANTONY于2月28日离职;根据SEARKIERANANTONY与家盒子公司签订的有偿培训协议,SEARKIERANANTONY应向家盒子公司支付剩余服务期限22个月对应培训费的违约金20777.9元。之后双方往来邮件就上述事项进行沟通,但未协商一致。2013年2月28日,SEARKIERANANTONY向家盒子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SEARKIERANANTONY从2011年8月8日至2013年2月3日在家盒子公司公司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家盒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侵犯其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通知家盒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家盒子公司支付2011年8月8日至2013年2月3日加班56天的加班费38181.8元、2013年2月份工资1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5000元。后SEARKIERANANTONY离职。一审庭审中,家盒子公司提交了2011年12月家盒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的购买该公司科学课的特许经营协议、往来邮件、培训收据、支付凭证、培训人员行程单、住宿费发票及培训课程签到表,用以证明家盒子公司为SEARKIERANANTONY参加科学课培训所支出的费用情况;其中,培训课程签到表载明的培训时间为2011年12月13日至12月16日、2012年4月6日至4月20日、2012年10月24日至29日。SEARKIERANANTONY对于家盒子公司与英国公司之间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不能证明家盒子公司把钱支付给了英国公司;认可住宿费发票的真实性,但认为体现不出上述花费是与SEARKIERANANTONY有关的花费;对签到表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一审庭审中,经该院询问,家盒子公司称SEARKIERANANTONY与其最早形成劳务关系的时间为2009年11月26日。一审庭审中,经该院询问,双方均认可SEARKIERANANTONY为家盒子公司工作期间家盒子公司未为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一审庭审中,经该院询问,SEARKIERANANTONY称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西里101楼1706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SEARKIERANANTONY与家盒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SEARKIERANANTONY为家盒子公司提供劳务至2013年2月28日,家盒子公司应当向SEARKIERANANTONY支付劳务报酬至2013年2月28日。现家盒子公司拖欠SEARKIERANANTONY2013年2月份的劳务报酬未付,家盒子公司应予支付。家盒子公司答辩称,按照双方签订的培训及服务期限协议书的约定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777元,并主张SEARKIERANANTONY工资应当抵扣其应支付的违约金。根据双方于2011年12月10日签订的培训及服务期限协议书,SEARKIERANANTONY承诺参与培训后向家盒子公司持续提供劳务不得少于36个月,培训结束后,由于SEARKIERANANTONY原因出现劳动合同被解除或提前终止的情形,其应以家盒子公司为其所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为基数,除以服务期限的总月数,折算成每月金额,然后由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月数乘以该月基数,向家盒子公司支付违约金。该院认为,上述36个月服务期限的约定应自SEARKIERANANTONY与家盒子公司最早建立劳务关系时起算,而并非自培训之时或培训结束之后起算。庭审中,家盒子公司述称其最早与SEARKIERANANTONY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09年11月26日,故至2012年11月25日,SEARKIERANANTONY为家盒子公司服务期限已满36个月。SEARKIERANANTONY在2013年2月28日离职,并不违反上述服务期限的约定,故家盒子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该院不予采信。SEARKIERANANTONY虽未提前1个月提出离职申请,但家盒子公司亦未能就SEARKIERANANTONY未提前1个月提出离职申请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故SEARKIERANANTONY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家盒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SEARKIERANANTONY劳务报酬1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家盒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2011年12月10日,SEARKIERANANTONY与家盒子公司签订了培训及服务期限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3年,培训费用人民币34000元整。SEARKIERANANTONY提供劳务未满3年的,违约金不低于20000元。2013年2月27日,SEARKIERANANTONY向家盒子公司提出离职。按照合同的约定,SEARKIERANANTONY自动离职的,应提前30天通知公司,并根据服务期限支付未满服务期的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家盒子公司与SEARKIERANANTONY服务期起算时间有误,培训及服务期限协议书第五条第二款明确约定SEARKIERANANTONY参与培训后向家盒子公司持续提供劳务不得少于36个月,也就是说SEARKIERANANTONY应提供36个月劳务的时间起算日期应该为2011年12月10日。SEARKIERANANTONY提出离职应当向家盒子公司支付违约金20777.9元。综上,家盒子公司欠SEARKIERANANTONY的劳务报酬应该从其未支付的违约金当中予以抵扣。故家盒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不支付15000元劳务报酬,诉讼费由SEARKIERANANTONY承担。SEARKIERANANTONY服从一审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其口头答辩称:不同意家盒子公司的上诉请求。上述事实,有培训及服务期限协议书、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公证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特许经营协议、往来邮件、培训收据、支付凭证、培训人员行程单、住宿费发票、培训课程签到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SEARKIERANANTONY与家盒子公司均认可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现SEARKIERANANTONY为家盒子公司提供劳务至2013年2月28日,家盒子公司应当依约向SEARKIERANANTONY支付劳务报酬至2013年2月28日。双方均认可家盒子公司欠SEARKIERANANTONY2013年2月份的劳务报酬,对此,家盒子公司应予支付。家盒子公司主张上述劳务报酬应抵扣SEARKIERANANTONY应向其支付的违约金,但其未就行使上述抵消权的问题与SEARKIERANANTONY达成一致意见,故家盒子公司以SEARKIERANANTONY尚欠其违约金为由,主张不支付SEARKIERANANTONY劳务报酬,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北京家盒子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六元,由北京家盒子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慧媛审 判 员 邢 军代理审判员 江 惠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