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令狐克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令狐克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0582号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城18-3号8-2-4,组织机构代码:75620871-7。法定代表人冯乔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忠,男,汉族,1960年2月19日生。被告令狐克会,女,汉族,1977年8月11日生。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令狐克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审 判 长 杨 崛人民陪审员 李肇富人民陪审员 罗选礼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龙文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