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07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麻乐乐与邢刚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乐乐,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0785-1号申请执行人麻乐乐,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刚,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乐乐与被执行人邢刚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麻乐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未民一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37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邢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邢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未执字第007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贺 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