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小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小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执字第176号罪犯王小林,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县人。1998年8月13日,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1998年11月1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晋刑二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8年12月25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1年6月1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8月4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9月28日,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临汾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服装制衣工种。积极学习生产技术,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标准整理好个人内务卫生。该犯2014年1月获监狱嘉奖奖励;2011年6月、2011年11月、2012年2月、2012年11月、2013年8月、2013年8月、2013年8月、2013年9月八次获监狱表扬奖励。本院认为,罪犯王小林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林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李双寿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