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执行案裁定书.doc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14号申请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季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季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26,263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铁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超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