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商诉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邳州市三和电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邳州市三和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商诉保字第4号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法定代表人黄正达,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立永,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邳州市三和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铮铮,总经理。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邳州市三和电源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邳州市三和电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邳州市张楼办事处淮海南路东侧房产一处(保全价值范围25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邳州市三和电源有限公司拥有使用权的位于邳州市张楼办事处淮海南路东侧土地一宗(保全价值范围1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