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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汇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叶某某,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