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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贵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姚和平与邱秀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和平,邱秀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贵执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姚和平,男,1967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邱秀茂,男,1965年1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姚和平与被执行人邱秀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09)贵民一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邱秀茂在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马衙支行帐号10027XXX内的存款人民币5255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双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古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