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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零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文信与被执行人桑剑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文信,桑剑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邹文信,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桑剑豪,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文信与被执行人桑剑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259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2月15日执行到位147850元,下余案款178114元,经本院调查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桑剑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文林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