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仲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仲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秀军,该公司职工。被告王仲宏,男,农民,住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仲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雪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