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黟民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建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黟民二初字第00025号原告: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法定代表人:张国田,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建伟,男,住安徽省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伟光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