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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民一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陈孔华与陈新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一初字第01472号原告:陈孔华,男,194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陈新毫,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陈玉成(系陈新毫女儿),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孔华诉被告陈新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孔华承担。审判员  司明秀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