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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诉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与常州裕源涂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常州裕源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诉保字第0010号申请人: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泰州路568号。法定代表人:于桂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越,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裕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卜弋镇侨裕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夏玉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裕源涂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裕源涂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苏MN16**号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常州裕源涂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二、申请人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苏MN16**号小型越野客车在保全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登记等权属变更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海虹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卞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