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忠丽、吴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忠丽,吴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闻县。法定代表人:林一贝,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成江,男,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职员。被告:李忠丽,男,汉族。被告:吴祝,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忠丽、吴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还清所欠贷款及利息为由,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在诉讼中以被告已还清所欠贷款及利息为由而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由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董耀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培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