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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刑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罪犯王永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693号罪犯王永平,男,生于1985年8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南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永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该犯未提出上诉。刑期起止:2006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该犯于2006年12月26日送入川东监狱服刑。刑期变动: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10)达中刑执字第3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又于2012年1月3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2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该犯将于2019年2月6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王永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获标准分148.5分;获行政记功奖励,折标准分20分;累计获标准分168.5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平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标准分148.5分;获行政记功奖励,折标准分20分;累计获标准分168.5分。上述事实,有四川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永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至2017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熊 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