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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与铜陵勤利园贸易有限公司、铜陵鸿浩工贸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铜陵勤利园贸易有限公司,铜陵鸿浩工贸有限公司,文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1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负责人:肖学毛,系该行行长。被告:铜陵勤利园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铜陵鸿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文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与被告铜陵勤利园贸易有限公司、铜陵鸿浩工贸有限公司、文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铜陵勤利园贸易有限公司、铜陵鸿浩工贸有限公司、文新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铜陵勤利园贸易有限公司、铜陵鸿浩工贸有限公司、文新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或等额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查慧凌代理审判员  盛丽娜人民陪审员  张学府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卢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