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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民一初字第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许某与阮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阮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02181号原告:许某,女,1992年2月9日出生。被告:阮某甲,男,1986年8月2日出生。原告许某与阮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丽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阮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在网络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原告与被告父母不和,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具状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许某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以证明其主张。被告阮某甲辩称:我们认识大概一年就结婚生子了,这段时间我经济压力很大,可能平时说话没有注意方式方法,但是我不是故意对她大吼大叫的。原告说婆媳关系不好也是正常情况,毕竟生活方式可能存在差异。我并非对原告冷漠,只是因为压力大。希望原告能够给我机会。阮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双方因网络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阮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各自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应当认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从庭审和原告举证情况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某与阮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夏丽丽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阿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