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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双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肖润初与谭耀新、黄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润初,谭耀新,黄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双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肖润初。委托代理人张烈勤,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耀新。被告黄美娟。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燕安、阮雄辉,分别是广东贯虹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润初诉被告谭耀新、黄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润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5元(已减半计算),诉讼保全费2870元,合共7095元,由原告肖润初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丽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