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386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王茂斌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茂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3867号罪犯王茂斌,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总仓中队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茂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1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2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3年1月11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2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4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茂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茂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茂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茂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茂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红波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