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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杨世平犯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世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2日。2013年12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世平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世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杨世平以帮助办贷款和办理伤残鉴定为由,骗取他人现金16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世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辩称:我只收到张付德现金7.3万元,借李景全现金4万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杨世平以帮助张付德贷款为由骗取其现金11万余元,所骗现金被全部挥霍。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杨世平以帮助李景全办理伤残鉴定为由骗取其现金5万元,所骗现金被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够互相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世平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世平关于诈骗数额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世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明忠代理审判员  宋小兰人民陪审员  李君林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