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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迁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原告迁西县汉儿庄乡北水峪村第四生产组与被告谢廷军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汉儿庄乡北水峪村第四生产组,谢廷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866号原告:迁西县汉儿庄乡北水峪村第四生产组。法定代表人任振玉,男,系该村民组组长。被告:谢廷军,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委托代理人李秀芬,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迁西县汉儿庄乡北水峪村第四生产组与被告谢廷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迁西县汉儿庄乡北水峪村第四生产组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树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