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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东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王某某、杜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王某某,杜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东民初字第132号原告申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被告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杜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某、杜某某的位于嘉颐园17号楼1单元1楼东户(包括地下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某某、杜某某的位于嘉颐园17号楼1单元1楼东户房屋一套及地下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尚庆云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