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东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王某某、杜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王某某,杜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东民初字第132号原告申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被告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杜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某、杜某某的位于嘉颐园17号楼1单元1楼东户(包括地下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某某、杜某某的位于嘉颐园17号楼1单元1楼东户房屋一套及地下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尚庆云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