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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法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45岁,汉族,无职业,住林西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43岁,满族,工人,住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巴林右旗查干沐沦街营业所发放工资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仉树山执行员  焦建国执行员  刘爱民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