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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行非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敦化市人民政府与王艳房屋行政补偿强制执行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敦化市人民政府,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敦行非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文忠,市长。委托代理人姚忠华,敦化市征收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现住敦化市开发区古城社区1组。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敦政处字[2013]61号《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王艳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责令申请人按照决定书的要求退出房屋及附着物、构筑物,交出土地。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本人外出,不在敦化市,无法送达为由,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撤回其作出的敦政处字[2013]61号《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王艳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强制执行申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韩力实审 判 员  孙永春代理审判员  高 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