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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执字第24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苏州骏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东昌隆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骏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东昌隆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执字第2496-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骏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山,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东昌隆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顾季林。苏州骏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东昌隆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吴开商初字第00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东昌隆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骏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402.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苏州东昌隆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骏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东昌隆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7427.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为7427.6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东昌隆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东昌隆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歇业,以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多件,总执行标的400多万元;其所有财产业经本院查封,并依法委托评估后进行公开拍卖,但经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目前,该财产正在依法变卖中。申请执行人苏州骏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表示愿意等变卖后按比例分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州东昌隆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查封并公开评估、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目前正在变卖过程中,因变卖时间相对较长,故本案先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变卖成功后再按比例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施       展执行员 邹小军执行员丁启龙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       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