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39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公房管理所与程炬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3919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公房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人民政府内。组织机构代码77488076-9。法定代表人:周存富,所长。委托代理人:周容,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程炬明,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公房管理所与被告程炬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公房管理所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公房管理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公房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公房管理所负担。审 判 长 周思远审 判 员 程 鹏人民陪审员 刘崇福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