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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730号原告关某某,男,1981年10月26日生,满族,农民。被告孙某某,女,成年人,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夏玉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