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730号原告关某某,男,1981年10月26日生,满族,农民。被告孙某某,女,成年人,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夏玉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