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陶争梅、潘幼兰、高家莲与杨丽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争梅,潘幼兰,高家莲,杨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684号(2014)宣执字第00685号(2014)宣执字第00686号申请执行人:陶争梅,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潘幼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高家莲,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杨丽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0583号、(2014)宣民一初字第00581号、(2014)宣民一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6月10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杨丽霞、丁健共有的门面房的房屋拆迁款398887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帐户。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