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候某江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11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某江,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县。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候某江窜到我市香洲区兰埔路钰海山庄交通银行门口,贩卖给崔某毒品一包,得款人民币300元,被告当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重0.78克。被告人候某江被抓获后揭发赵某贩卖毒品的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另查明,被告人候某江于2014年2月1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候某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崔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人口信息、户籍证明、鉴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候某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候某江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候某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Coobe牌黑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丰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