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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古民初字第424号原告:林某甲,男,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古田县人,职工,住古田县。被告:张某,女,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原告林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文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结婚证遗失,于××××年××月××日申请补办了BJ350922-2011-00050号结婚证。双方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林某乙。近三年、五年来被告经常赌钱、玩六合钱,晚上2、3点回家甚至夜不归宿,不顾家庭,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未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结婚证遗失,于××××年××月××日申请补办了××××号结婚证。双方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林某乙。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向本院提交:1、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以及结婚登记的时间。2、古田溪派出所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以及婚生女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2真实客观,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告向本院诉请离婚,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属举证不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文熹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振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