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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申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于立水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于立水,于立琴,赵怀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13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立水,男,汉族,1952年12月1日出生,北京齿轮总厂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立琴,女,汉族,1954年12月2日出生,曙光电机厂退休职工。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怀琴,女,汉族,1955年9月15日出生,北京羊毛衫厂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于立水因与被申请人于立琴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怀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7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于立水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于立水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立水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韩 宇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明鹭书 记 员 马晓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