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宋义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义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执字第84号罪犯宋义强,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县人。2006年6月19日,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义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同时提出抗诉。2007年7月2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晋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05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2008年3月27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临汾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服装制衣工种,积极学习生产技术,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标准整理好个人内务卫生。该犯2014年1月获监狱嘉奖奖励;2011年8月、2012年5月、2013年2月、2013年9月、2013年10月、2013年12月六次获监狱表扬奖励。因违纪受禁闭处分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宋义强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义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毛立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新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