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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二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万花与朱桂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花,朱桂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陈万花,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被告朱桂超,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花与被告朱桂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万花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万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陈万花负担。审判员  陈宗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桃